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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,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的有关规定,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,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,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,经友好协商,达成协议如下:第一条本协定的适用水域(以下称“协定水域”)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。第二条一、缔约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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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
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,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,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第二条 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,均适用本规则:(一)船舶、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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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(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)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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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》业经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95年月2月15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》同时废止。部 长 杜青林二○○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,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,保护海洋
